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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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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08

  【生效日期】1999-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对。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证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新办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4.软件开发企业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5.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软件产品认证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四条 认证单位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证工作。

 第五条 申报文件

  1.申报软件企业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

  1)填写“北京市软件企业申报表”;

  2)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报软件产品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

  1)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认证程序

  1.由认证小组确认的评审机构负责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文件;

  2.评审机构随时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报送认证小组;

  3.认证小组召开审核会,对评审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证;

  4.经认证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证小组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七条 复核

  认证小组每年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进行复核,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条件的,取消当年度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即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八条 解释和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认证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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