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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组通[1992]6号
【发布日期】1992-02-20
【生效日期】1992-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给
离休干部增发的粮油调价6元补贴能否作为计发
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复函》的通知
(1992年2月20日京组通(1992)6号、
京财行(1992)364号)各区委、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给离休干部增发的粮油调价6元补贴能否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函精神,从1991年起将增加的6元离休费纳入离休干部本人的离休费,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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