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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地税票(2002)368号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3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今年8月1日在11个试点单位推行新版发票以来,陆续接到早点经营者反映,一般消费者早点用餐费用较低,但由于实行有奖发票后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较高,因此,时常出现开具给消费者的发票本身的价值高于实际消费金额的现象。如:每本定额专用发票8元/本,每张0.16元,按照一次开具两张发票计算,经营者需要支付发票成本0.32元,而消费者用一次早点可能仅需花费0.2至0.3元人民币。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配合市政府提出的“早点工程”的实施,维护早点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市局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将贰元以下面值定额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由原8元/本调整为1元/本。试点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将《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进行调整后公示。非试点单位接此通知后,请按照新的价格表制作《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并进行公示。
附件:新版发票规格、价格表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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