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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6]1364号
【发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1996-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
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京财综(1996)1364号1996年8月15日)北京市畜牧局:
你局“关于参照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收费项目调整市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京牧医〔1996〕1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同意市畜牧兽医总站按以下项目收费:
1.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2.畜禽及其产品包装运输工具消毒。
3.病、毒死、死因不明畜禽及其产品处置。
4.兽药专业标准审批。
5.新兽药临床研究、鉴定。
6.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
7.兽药品种注册、登记收费。
8.进口及国内新饲料添加剂审批。
9.新饲料添加剂复核收费。
10.委托检验费。
11.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工本费。
上述各项收费的明细项目应严格按照(92)价费字45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及范围收取,并接受财政,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各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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