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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2006-05-31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3月1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2号令修改2006年6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二)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乘车时应照章购票。
(三)禁止使用过期的月票乘车,禁止冒用、涂改或伪造月票。
第四条 不按规定购票、用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 倍的金额补交票款,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二)冒用、涂改、伪造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补交票款100 元。
(三)使用假票、废票的,或不接受验票,无票通过验票口的,按普通单张票票价的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
乘客补交票款后,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
第五条 乘客不按规定购票、用票,且拒绝补票或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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