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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150号
【发布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1996-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在职人员
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统一考试费用的函
(1996年4月5日京价(收)字(1996)第150号
京财综(1996)355号)市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统一考试费用的函》(京高教科〔1995〕0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本市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进行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50元调整为英语每人80元,日语、俄语等其他语种每人100元。
你委需持立项及收费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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