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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177号
【发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规范管理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7)第177号京财综
(1997)876号1997年6月24日)各成人高等院校、成人中等学校、党校:
为加强北京地区成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成人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现对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划分
各类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专业按以下四类划分:第一类为文科、经济(含管理)类专业;第二类为理、工、医、体及工科和艺术管理类专业;第三类为外语类专业;第四类为艺术类专业。成人高中(职高)暂不按专业分类。
二、计价单位
成人各学历教育按每课时计价。
函授教育面授1课时按3课时计价。
单科、短期进修按学生实际学习课时计价。
三、学费标准
1.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费标准(元/课时)
本科 专科 中专
一类 3.00 2.50 1.00
二类 3.50 3.00 1.50
三类 4.00 3.50 2.00
四类 5.00 4.50 2.50
2.成人高中每课时1.00元;成人职高每课时1.50元。
上述学费中已含实验学习、实验学习材料、统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等费用,不得另行收费。
四、审批程序
自1997年新学年开始,北京地区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学校招收新生的专业需持北京市教委或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中共中央党校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或《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到所在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提前收取。
2.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1997年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在校生仍执行原标准。
3.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不得多头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物价和财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略)
2.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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