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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0]491号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2000-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教育
事业单位、公立卫生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31日京财税〔2000〕491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研究,北京市教育事业单位、公立卫生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1998年所明确的各项政策,并根据1999年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规定,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收入填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中“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为应税收入的非应税收入”栏中。
二、经与市卫生局协商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医院、北京市房山区燕山防疫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妇幼保健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结核病防治所为公立卫生机构,享受公立卫生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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