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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查处城市道路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查处城市道路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08-12-31
   

京城管执字〔2006〕50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
  为了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城管执法系统依法履行对本市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现就贯彻执行上述法规、规章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法区域和执法职责
  本意见所指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附属桥梁。
  本市城管执法机关根据授权的范围,对已设置城管分队的地区内发生的城市道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
  1.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
  违反条款:《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条款:《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9.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违反条款:《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条款:《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依附城市道路、桥梁设置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应注意此案由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擅自架设管线设施"案由的区别运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2.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此案由不但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进行了规定,还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其它挂浮物进行了规定。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行为,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其它挂浮物行为,可据此案由进行查处。
  13.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违反条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应注意此案由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井盖"案由的区别运用。《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井盖应保持完好,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井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市政工程管理处或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0元罚款"。
  1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将此案由整合到"违法建设"案由中,适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要高度重视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切实落实城管执法机关相应的执法职责。
  (二)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要加强与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管理、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要及时核实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范围,获取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许可信息。对城市道路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行政管理措施的,由城管执法机关将查处的单位名单和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转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措施及结果及时反馈移送案件的城管执法机关。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通报办理情况。
  (三)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和天安门分局要加强对《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本意见的宣传、培训工作。培训按照市、区(县)分级培训的原则实施。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的全员培训工作应当于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将培训考试成绩录入2006年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记录,录入信息为"城市道路管理新法规培训"。培训情况纳入今年2季度考核。
  (四)原《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相关规章内容及执法案由废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市  管理  道路执法△  意见
  抄送: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路政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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