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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2003年06月03日)
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市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储单位在新粮入库后须与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签订《北京市储备粮质量保证责任书》。
二、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储备粮的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份、杂质、入库时间、产地、生产时间、最低轮换年限等。
三、各承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不得随意改变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存放地点等。
四、市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区县粮食局、承储单位都要按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五、市储备粮变更存放地点时,需经市粮食局批准。
六、承储单位对所存的市储备粮,应广泛采用各种科学保管措施,以保证粮食质量,延缓粮食陈化,在规定的储藏年限内,不降为不宜存和陈化粮。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粮食局补充地方储备粮油质量保证协议书》(京粮发[200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储备粮质量保证责任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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