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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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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房]字][1998]第466号

  【发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1998-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

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8〕第46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准许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其中2项可以全额收取;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现将经审核的标准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号│ 项 目 │   依 据   │  原标准  │ 执收标准 │执收│备│

│ │    │        │      │      │单位│注│

├─┼────┼────────┼──────┼──────┼──┼─┤

│1 │市政公用│京政发〔1997〕36│100(城近郊) │50     │市计│ │

│ │设施建设│号       │90-100(远郊)│45-50    │委 │ │

│ │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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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源费 │京政发〔1986〕 │81(开发)  │40.5    │公用│ │

│ │    │131号      │      │      │局 │ │

│ │    │京计基字〔88〕 │62(自建)  │31     │市政│ │

│ │    │866号      │      │      │工程│ │

│ │    │        │      │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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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洪费 │市政府令〔1994〕│20(土地面积)│10(土地面积)│市计│ │

│ │    │第21号     │      │      │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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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菜田基│京政发〔1986〕 │1-3万元/亩 │减半    │市农│ │

│ │金   │137号      │      │      │办 │ │

├─┼────┼────────┼──────┼──────┼──┼─┤

│5 │临时用地│京政发(88)21号 │0.02-0.01  │减半    │规划│ │

│ │和临时工│        │      │      │局 │ │

│ │程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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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权属│京价(收)字〔91〕│100-40000元 │减半    │市房│ │

│ │调查、地│第433号     │/宗     │      │地局│ │

│ │籍测绘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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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征地管理│(92)价费字597号 │征地总费用的│减半    │市房│ │

│ │费   │京价(房)字〔1997│1.5%    │      │地局│ │

│ │    │〕第282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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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屋拆迁│京价(房)字〔1997│拆迁安置费用│减半    │市房│ │

│ │管理费 │〕第283号    │的0.3%   │      │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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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设工程│京政发〔1988〕21│0.1-0.3×投 │减半    │规划│ │

│ │许可证执│号       │资额    │      │局 │ │

│ │照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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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投标管│京政办发〔1987〕│0.1%×中标价│0.05%×中标 │市建│ │

│ │理费  │152号      │      │价     │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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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工程│京价(收)字〔1995│0.1-0.25×建│减半    │市建│ │

│ │质量管理│〕第379号    │安工作量;  │      │委 │ │

│ │监督费 │        │0.05%(实行监│      │  │ │

│ │    │        │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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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粘土砖限│京价(房)字〔1996│14     │减半    │市建│ │

│ │制使用费│〕第314号    │      │      │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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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占道费 │市政府令〔1993〕│0.4-3元/天 │减半    │市政│ │

│ │    │19号      │      │      │工程│ │

│ │    │京价(收)字〔94〕│      │      │局 │ │

│ │    │185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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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城建综合│京政发〔1987〕84│大型综合开发│大型综合开发│市建│ │

│ │开发项目│号       │企业每项目 │企业每项目 │委 │ │

│ │管理费 │        │100000元,非 │50000元,非综│  │ │

│ │    │        │综合性开发企│合性开发企业│  │ │

│ │    │        │业每项目  │每项目25000 │  │ │

│ │    │        │50000元收费,│元收费,其它 │  │ │

│ │    │        │其它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每项│  │ │

│ │    │        │每项目20000 │目10000元;每│  │ │

│ │    │        │元;每个项目 │个项目只能收│  │ │

│ │    │        │只能收一次管│一次管理费. │  │ │

│ │    │        │理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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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房屋买卖│京政发〔1988〕82│成交价×1%( │减半    │市房│ │

│ │手续费 │号       │双方各50%) │      │地局│ │

│ │    │京价(房)字〔1997│      │      │  │ │

│ │    │〕第279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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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房屋产权│京政办发〔1988〕│0.3/平方米 │减半    │市房│ │

│ │登记费 │6号       │      │      │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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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绿化补偿│市政府令〔1998〕│6000元-1000 │减半    │市园│ │

│ │费   │第19号     │元     │      │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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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贷款证 │京价(收)字〔1997│120元/证  │60元/证   │人民│ │

│ │    │〕第411号    │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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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房屋安全│京价(房)字〔1998│0.8-1.2元  │减半    │市房│ │

│ │鉴定费 │〕第014号    │      │      │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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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地下水资│北京市地下水资源│9      │减半    │市节│ │

│ │源养蓄基│养蓄基金征收办法│      │      │水办│ │

│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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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消防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10元/证   │减半    │市消│ │

│ │审批许可│防条例     │      │      │防局│ │

│ │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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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绿化建设│京财综(95)1097号│8      │全额    │市园│ │

│ │费   │        │      │      │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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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超转人员│京政发〔1995〕第│近郊:230元/ │全额    │市民│ │

│ │生活补助│113号;京民救字 │人・月   │      │政局│ │

│ │费   │〔1997〕134号;京│远郊:210元/ │      │征地│ │

│ │    │民救字〔98〕182 │人・月   │      │办 │ │

│ │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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