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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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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 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函[1997]55号

  【发布日期】1997-08-01

  【生效日期】1997-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

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1日京政函〔1997〕55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规划条例〉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请示》(城规发〔1997〕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北京属水源严重不足地区,目前,密云水库和怀柔水库已成为北京城市用水的主要来源。为加强对北京城市水源的保护,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根据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两库一渠保护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统一规划管理”,这一原则应当严格遵守。考虑到农村建设的特点,从利于管理,便于操作,方便农民出发,对两库一渠保护区内用于网箱养鱼的临时用房和二级保护区内农村村民在批准的宅基地上自建住宅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可由你局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实施,由你局予以监督。严格控制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严禁建设非住宅性房屋。对确需建设自用住宅的(列入搬迁计划的水库移民户除外),可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但不得扩大建房用地范围。

 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规划、建设、水利、公用、林业、公安、卫生等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这一规定,不影响有关区、县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行使检查、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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