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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192号
【发布日期】1997-07-04
【生效日期】1997-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天然气
置换人工煤气收费及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92号京财综
(1997)1025号1997年7月4日)北京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费收费立项的函”(公用财字〔1997〕347号)和“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标准的函”(公用财字〔1997〕389号)收悉。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天然气公司、煤气公司在实施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工程工作时,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置换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居民用户置换收费,按平均每户320元收取,其中居民室外中、低压管线费用按每户280元向产权单位收取,室内置换费按每户40元向住宅个人收取。
二、公福用户“泛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置换收费,室外中、低压管线费按煤气表流量计收,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小时的,按每立方米100元收取;小时100立方米/小时的,按每立方米150元收取。室内置换费按工程实际支出收取。
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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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1097dc4161c71e71d78691a8145a416a445906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