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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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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财政部等单位关于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 和粮食政策性销售价 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6]2437号

  【发布日期】1996-12-17

  【生效日期】1996-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财政部等

单位关于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政策性

销售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京财商〔1996〕2437号)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各区县粮食局、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还原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帐面成本

  我市国家专储粮库存帐面成本是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第570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帐面成本,请按规定还原回调整前的帐面成本。

 二、地方储备粮食不调整帐面成本

  经研究决定,我市地方储备粮食这次暂不调整帐面成本,仍按目前库存结算价核算库存成本。

 三、我市调入或接收进口粮食转作政策性销售时,其购销差价及合理经营费用由市财政按定额补贴标准拨补,在“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科目列支,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代区县财政垫付部分,通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清算扣缴,并补充存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各区县粮食部门、市粮食局直属各单位1996年7月1日前从市粮食局结算中心调入的,提价前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按市政府规定的提价标准升值,并通过“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市粮食局结算中心,抵减粮食政策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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