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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2486号
【发布日期】1995-12-08
【生效日期】1995-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国旗质量监督检验费的函
(1995年12月8日京财综(1995)2486号)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国旗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下属纺织纤维检验所对本市生产企业和销售外埠国旗的企业进行定期质量监督检验时收取检验费。
定期检验每半年一次,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请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本复函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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