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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6]315号
【发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收取燃气行业管理费标准 (试行)的函
(1996年3月29日京价(收)字(1996)
第137号京财综(1996)315号)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燃气行业管理费的函”(公用财字〔1995〕6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成立的北京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向本市燃气行业经营单位按销售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
燃气行业管理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收费单位须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要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审。
本函自96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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