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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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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承包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政字[1993]第372号

  【发布日期】1993-06-28

  【生效日期】1993-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承包的通知

(京房政字[1993]第372号)各区、县房地局:

  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任务顺利完成,确保进度和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办事,建立岗位承包责任制。根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承包奖励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

  凡按计划完成全年土地发证任务的,各基层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按每平方米0.01元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其超额部分按每平方米0.015元奖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按本区县基层土地登记发证人员平均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九十给予奖励。

 二、处罚办法:

  1、凡未完成全年土地发证任务的,不给予奖励。

  2、凡因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权属、界址确认错误及权证上数据有差错的,每退一件,按责任轻重分别处罚有关责任者5-10元,造成确权错误,差错情节严重的,扣发1-5月奖金,并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上述奖励的费用,由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中支出。

  各区县局可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包办法,并报市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备案。

 四、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测绘承包办法,另外下达。

                        199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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