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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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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通告[2000]第3号

  【发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通告〔2000〕第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全面推进本市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现将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二、凡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征收。

 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

 四、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居委会、家委会向居民或外地来京人员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做到凭据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的副本收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道办事处收取的街巷清扫保洁费、居委会收取的卫生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也不包括环卫专业部门收取的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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