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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1074号
【发布日期】1995-05-31
【生效日期】1995-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5年5月31日京价(收)字(1995)
第143号京财综(1995)1074号)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请示”,京技监综字〔1995〕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技术监督信息所及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书时,按如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
申领代码证书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对因机构变更换领新证的,按首次发证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接到此文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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