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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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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8]96号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1998-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96号)市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社区医疗服务工作的发展,现将《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居民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社区医疗服务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列为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整个社区服务规划中去。社区医疗服务要以方便群众、为群众服务为宗旨,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咨询等多样性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区(县)卫生局、街道办事处、各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由财政适当补助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

 第四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来源以各社区医疗服务收入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是保障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内容: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认真填报报表和作好经费决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主管部门。

  (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内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根据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情况及社区医疗服务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小型修购经费。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应按照市、区两级财政的要求,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要求写明具体使用计划、完成时间、预期效益,并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区服务站(中心)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要求规定编报决算,作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支出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立行节约,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监督、检查制度。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财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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