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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7]473号
【发布日期】1997-04-28
【生效日期】1997-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京财预〔1997〕473号)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从1997年1月1日起以基金形式纳入预算管理。鉴于目前我市各区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办法不统一,为规范管理,保证此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做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不论计费依据,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以442款“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缴入区县级国库。
二、目前在专户存储,尚未入库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在5月31日前缴入国库。
三、以前将“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缴入国库441款“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的应及时办理更正。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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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128f272a0cbad0d245d7bee26987da3f51544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