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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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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保局关于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区县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5]1473号

  【发布日期】1995-08-10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保局

关于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区县的通知

(京财行(1995)1473号1995年8月1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理顺区县环保局财务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区县环保局行政编制和人事关系在区县,财务关系在市环保局的状况,做到财权、事权相统一,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区县,具体意见如下:

 一、此次只下放城市维护费,市属环保补助资金仍由市环保局统一管理,专项下达。

 二、城市维护费下放标准,参照1994年支出水平,按年人均6707元标准及市环保局二期包干控制人数下放区县。另外,区县街乡环保局补助经费44.5万元,一并下放区县管理(各区县下放具体情况见附表)。

 三、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以弥补财政经费不足,各区县应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将各区县环保监测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四、200名排污收费监理员所需经费,仍按(1988)厅秘字第076号文的规定,由环保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环保经费下放后,各区县属环保补助资金按原规定执行。市环保局用市属环保补助资金补助各区县的业务费,仍由市环保局补助各区县环保局。

 六、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后,按市、区(县)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应将其财政预算、人事管理等,纳入各区县计划统筹考虑,以便保质保量完成各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中规定的各项环保任务。

  以上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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