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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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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工资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资发字[1994]35号

  【发布日期】1994-01-17

  【生效日期】1994-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

工资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7日京劳资发字(1994)35号、

京财建(1994)330号)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做好1993年工资清算工作,我们根据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情况,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2〕7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计提含量工资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劳动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施〔1993〕663号《关于1993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执行情况,对工资清算中几个具体问题请按以下意见办理: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口径,暂按原计算建筑业总产值的范围。只扣除“两税一费”不再扣除材料价差和实行计划利润增加的产值。

  2.含量工资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除提前竣工奖、出国人员工资、1985年人均7.5元(肉食补贴)、1993年人均10元(粮油价格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剔除办法见公式)和职工按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缴纳的2%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在含量工资内支付。

  3.凡经市劳动局批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其4%工资性补贴按当年应提含量工资总额×4%计算,成本列支。

  4.各企业仍执行原核定的工资含量综合系数,1993年不作调整。

 二、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清算中的有关问题。

  1.挂钩指标产值的计算口径,仍按1993年核定产值的口径计算。

  2.由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故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占用余额,暂按定额流动资金上半年平均占用余额计算。其资金利税率和产值资金率两项挂钩指标的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占用余额加定额流动资金上半年平均占用余额。

  3.参照市建委〔93〕京建企字第377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的有关内容,其流动施工津贴暂按下列办法剔除。其计算公式:流动施工津贴=2元×年职工平均人数×30(天)×6(月)

  流动施工津贴在复合指标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之外计算。

 三、其它有关工效挂钩政策,仍按北京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2〕77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自行清算后,应于次年3月5日前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企业1993年清算与1994年核定结果表》或《建筑业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企业1993年清算与1994年核定结果表》(是附表)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两份,如有特殊情况,请随报表附文字说明。清算核定的有关依据文件和原始资料等应立案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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