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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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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设立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3]京房改办字第048号

  【发布日期】1993-04-17

  【生效日期】1993-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设立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的请示”的批复

((93)京房改办字第048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成立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作为本市系统内部自行管理住房资金的试点。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2]35号文件、北京市房改领导小组(93)京房改字第001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授权,自行负责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内各单位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偿还。在住房资金运用中,要优先满足职工购房贷款和单位建房资金的需要,并妥善处理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单位及职工的利益。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在政策和业务上接受市中心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分中心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报市中心审定。分中心每年须向市中心提交住房资金运用计划、年终决算报告及其它各项报表。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分中心须按月依新增住房资金归集额的一定比例,向市中心缴存房改调剂资金,用于调控各分中心房改资金的使用规模,该项资金所有权不变,比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办法计结利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请即组织实施。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住房资金管理办法。遇有政策和业务问题,请及时向市中心报告。

  特此批复

                        199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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