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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2]1811号
【发布日期】1992-10-04
【生效日期】1992-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京财综(1992)181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解决托儿补助费标准过低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现行由入托儿童家长单位报销的托儿补助费的办法,改为对婴幼儿发放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婴幼儿补贴的范围、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7个月开始至6周岁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各发给20元婴幼儿补贴费。
婴幼儿父母如只有一方在京或一方有工作,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婴幼儿父母双亡的,可由领养者所在单位全部发放;婴幼儿父母离婚的,可由抚养者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婴幼儿父母双方同时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婴幼儿户口在农村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贴。
二、婴幼儿补贴费的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中解决;
国营企业由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三、实行对婴幼儿发放补贴办法后,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报销托儿补助费。
四、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的(86)京政文教37号、(86)京价(涉)字287号、(86)财综计字第730号《关于修订托幼园所收取托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除第三条、第四条继续执行外,其他各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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