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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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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3]127号

  【发布日期】1983-08-17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京政发(1983)

127号文件批转,并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切实搞好用电管理,安排好适合首都特点的重要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保证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的对象

  全市供电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市政、交通、军事、科研、机关、院校等用电单位,都要分别按单位、按地区,分期分批逐步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

 二、计划用电定量分配的原则

  电力负荷及电量分配的原则是在保证首都的政治、军事、市政、人民生活、交通运输、能源生产用电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轻纺工业和重点骨干企业用电;对农业灌溉、三夏、秋收等季节性用电,对建材、军工、外贸出口产品等各部门的用电要统筹兼顾。

 三、电力指标的分配和考核办法

  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单位,均由市三电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按季或按月分配电力电量指标。

  供电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用电包干指标,安全、稳定地供电。电网发生异常情况必须限电时,应尽可能预先发出限电通知或信号(事故情况例外)。

  1、对市考核的重点用电单位和十个远郊区县分配的电力负荷指标,由市三电办公室提出,报市经委核定。

  2、全市实行日考核的重点用电单位,根据供用电情况并按不同季节高峰用电的时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八至十一点,十七至二十一点;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八至十一点,十九至二十一点)严格控制电力指标,实行日考核,月结算。

  3、由于电网的事故或燃料不足等原因而引起电量指标减少时,应根据电网的产供计划,予以补还。

  4、为了鼓励节约,在全部电量考核中,贯彻节约归已的原则,在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指标和不增加高峰用电量的情况下,所节约的电量,年内有效。

 四、超指标用电及违反计划用电制度的处理办法

  1、各用电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供电指标、时间用电,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制度。如:按地区轮流周休制;按照季节实行错峰用电制;工业大型用电设备配合电网和农业用电高峰检修制;计划停、限电制;安装电力定量器的规定等。

  2、对于超用包干指标单位,其超出部分,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收零点零八元。对实行高峰电力指标的单位,在高峰时间超用电量,每度电在原电价基础上加收零点一六元。

  3、对未实行高峰电力指标的一两班制的用电单位,实行躲峰、错峰用电,一班生产躲两个高峰(可在十点至十八点用电),两班生产躲一个高峰。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加价处理(办法由市三电办公室另订)。

  4、超指标用电单位,不得拒缴加价电费。对严重超用电指标的单位,除缴纳加价电费外,由市三电办公室发给警告书,限期降低负荷。不听警告者,供电部门可给予限电或停电处理;但对重要单位的停、限电,事先应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5、所收超用电加价款,用于节电技术改造措施,由市三电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报市经委审批。

  6、由于生产需要新增加电加热设备,需由市三电办公室批准,方可使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三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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