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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银发[1995]132号
【发布日期】1995-04-26
【生效日期】1995-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
《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银发(1995)132号京财债(1995)
6201995年4月26日)市各家银行、市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1995〕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通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各家银行、市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要做好自查工作,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市人民银行。市财政系统各单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二、办理无记名国库券业务的机构,要将发行品种,发行数量,目前采用代保管单的份数,上报市财政局。
三、在国库券发行期间各机构一律不得开办与新发行国库券有关的国债回购、抵押业务。如有发生一律清理退回。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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