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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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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调整按 准价优 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

  【发布日期】1999-03-05

  【生效日期】1999-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调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

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调换住房时的售房工作,合理兼顾已购公有住房职工调换住房时的权益,经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市房地局等部门,现对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换住房时,单位回购原房计价中的工龄和折旧率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购房职工按规定调换住房,原售房单位回原房计算房价款的工龄计算办法调整为:未建公积金的职工,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已建公积金的职工,按建立公积金前的夫妇工龄和计。

 二、购房职工按规定调换住房,原房折旧率计算办法调整为: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成本价回购原房,年折旧率按2%计;按届时标准价回购原房,年折旧率按1.5%计。

 三、原售房单位回购原房时,按规定计价后,实际售价低于届时最低限价的,以最低限价计。

 四、(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和(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办完调房手续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19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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