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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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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华夏银行税收征管办法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财税[1995]1780号

  【发布日期】1995-09-15

  【生效日期】1995-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华夏银行税收征管办法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5]1780号)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3号《关于同意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你局原辖纳税企业华夏银行,自1995年第三季度(税款所属日期)起,其总行应纳营业税征管关系移交国家税务总局,其分支行应纳营业税征管关系移交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3号《关于同意你行

  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同意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税字[1995]83号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函[1995]001号《关于申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行从1995年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你行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办理在财政部立户手续。

   二、你行须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各分支机构在财务上要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员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你行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纳税人,用“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你行分支行营业税采取就地纳税的办法,所缴营业税入地方金库;总行的营业税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所缴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五、你行应按时向财政部报送信贷收支月报、财务收支季报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季报内容及要求,请按财政部财商字[1995]49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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