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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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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收缴实心粘土 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3]京建财字第291号

  【发布日期】1993-05-31

  【生效日期】1993-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收缴实心粘土砖

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

((93)京建财字第291号、京财工(1993)

884号1993年5月13日)各区、县计委、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落实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收缴工作,我们对《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管理办法》一并认真执行。

 附件:    《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            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规定

  根据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意见,现决定将(93)京建材字第179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的规定,改为:建设单位在向建委申请“建设工程开工证”时同时交纳。

  1.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委托市、区县两级建委收缴。

  2.建委设专人负责收缴,使用专用收款凭证(一式四联)。

  3.凭建设单位已交款凭证第三联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证”。

  4.将收款全额存入财政局在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二、依据京政发〔1992〕3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属于区、县建委进行开工审批的建设工程,由区县建委负责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在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开工证”时的同时交纳。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县建委另行商定。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开始收缴时间,改正为:凡在1993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证”者(以建委发证日期为准)一律按本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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