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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7]78号
【发布日期】1997-01-21
【生效日期】199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
“市级其他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入和
基金收入”监交入库工作的通知
(京财预〔1997〕78号1997年1月21日)市属各单位、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为规范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市级各单位上交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基金类收入等(清单附后)从1997年1月1日起由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监交。为使该项收入及时、准确入库,经市财政局、人行北京市分行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国库建行开发区支库建立市财政局“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基金类收入”市级库,单独核算、集中入库。
二、这项收入的缴款书一律使用市财政局预算处新印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北京市财政局预算处”,预算级次栏填“市级”,收款国库栏填“295建行开发区支库”。
三、预算科目名称按“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设置的相应科目填写,无确切科目的填写“其他罚没收入”、或“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
四、本市各家银行对公营业机构收到此“一般缴款书”后,应于当日或次日将其款项划转到“295建行开发区支行”,确保资金及时入库。
五、开发区支库每日收到该项收入的缴款书,要按预算科目编制汇总清单,然后与该帐页本日发生额笔数、金额核对,无误后将日报表、帐页和缴款书报查联等一并上划市分库。
六、国库建行开发区支库应按旬、月、年分别编制旬报、月报、年报与市财政局预算处核对帐表,做到入库数字准确。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款 号 科 目 名 称
227款 其他收入
316款 海关罚没收入
317款 工商罚没收入
318款 缉毒罚没收入
319款 政法罚没收入
320款 物价罚没收入
321款 缉私罚没收入
322款 其他罚没收入
323款 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
324款 司法行政性收费收入
325款 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
326款 民政行政性收费收入
327款 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
328款 劳动行政性收费收入
329款 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
330款 外经贸行政性收费收入
331款 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
401款 电力建设基金收入
406款 公路建设基金收入
461款 新菜地开发基金收入
474款 排污费收入
475款 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482款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484款 其他附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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