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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035号
【发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1997-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卫生防疫培训费标准的函
(1997年1月20日京价(收)字〔1997〕第035号
京财综〔1997〕119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制定卫生防疫培训费标准的函”(京卫物价字〔1996〕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卫生防疫站,市职业病防治所举办培训班,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对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卫生知识、法规培训,每课时1元(含教室租赁费、讲课费、试卷费、证书费等)。
二、对各级卫生防病、职业病防治人员专业培训,每课时3元(含实验用仪器、试剂消耗及教室租赁、讲课费、试卷费、证书费)。
市、区(县)卫生防疫站和市职业病防治所须持本函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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