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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2772号
【发布日期】1995-12-28
【生效日期】1995-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12月28日京价(收)字(1995)
第393号京财综(1995)2772号)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具体标准函复如下:
一、评审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按每人40元收取;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按每人60元收取;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按每人80元收取。
二、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高级政工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高级职务的答辩的人员可收取答辩费70元。
你单位应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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