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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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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1999-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京财农〔1999〕726号)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各郊区县财政局、市监狱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和杜绝资金被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及挥霍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我局备案。

          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民致富步伐,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市领导指示,结合北京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财政支农资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使用。

  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用于农业方面,具有特定使用范围和专门用途的财政性预算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必须按照《预算法》和《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理增长。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编制上报财政支农资金预算,要求真务实,不可弄虚作假,必须坚持收支统管、零基预算的原则,按照:个人部分按标准、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财力和事业需要的原则逐项核定支出,要建立专项资金滚动发展的项目库。财政支农资金应按法定范围和专门用途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保证财政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二、财政支农资金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部门,所有财政支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和财务管理范围,接受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支农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核拨给市级各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责任由市级农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核拨给各区县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责任由区县财政局负责。

  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企业财务规则》、《事业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建立和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区县本行业各单位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同市财政局一道推行会计委派制,从体制上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领导决策保驾护航。区县财政局也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要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制发了《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资金管理、监督、使用的意见,各部门、各区县必须遵照执行。

 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现行的有关办法,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项目的申报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预(概)算、资金来源、可行性报告及效益预测。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安排项目资金。

  支农专项资金的审定由市财政局依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经确定,各级财政和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做好资金核拨工作,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各主管部门、各区县必须在4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于需按工程进度拨款的项目,要按进度及时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级支农专项资金的核拨,市财政局要向市政府负责,区县财政部门及市级农口各财务部门要对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区县财政局要相应建立明确的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制。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层层签定项目合同,一直到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合同要明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大额支农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资金要推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对单项财政补助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大额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项目资金行政法人责任制,签定项目法人责任书,项目单位的行政法人要对项目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负终身责任,发现问题首先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大额支农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和完工审计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报告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预(概)算执行情况,连同社会监督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上述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四、对支农资金的执行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

  市级农口各部门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农财处、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并请市审计局,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区县财政部门要负责区县支农资金(含市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每年报告一次检查情况;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与本单位审计部门相配合,做好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每年至少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从1999年开始市级农口企业单位的决算,全部交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市级农口事业单位也要逐步实行财务决算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对其审计情况,市财政局将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复审。

  对各级财政部门、监督部门和中介机构通过正常审计程序可以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问题,在追究项目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有关检查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坚决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惩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交由监察和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继续加大支农资金管理的改革力度,不断引入市场化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逐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一是加大支农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的力度,严格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将所有适合政府采购的支农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对部分工程项目和科研课题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三是对重点支农项目和资金安排,组织专家论证,建立项目评估论证制度;四是探索运用市场规律,建立支农资金投入新机制,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农业投入的力度,增强财政资金的导向、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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