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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432号
【发布日期】1996-12-12
【生效日期】1996-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2月12日京价(收)字〔1996〕第432号
京财综〔1996〕2607号)市地矿局:
你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立项报告”(京地〔1996〕1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各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后,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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