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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查处违反节约用水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查处违反节约用水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08-12-31
   

京城管执字〔2005〕53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
  为了正确履行对违反节约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法区域问题
  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履行对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内,违反《水法》、《实施办法》和《办法》的规定,造成浪费用水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
  1.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2.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开凿机井; 
  违反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开凿机井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建设未达到要求;
  违反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6. 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设未达到要求;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7.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已经实现截污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未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违反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内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耗水量大的服务业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违反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10.(再生水覆盖地区的)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11.(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的)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2.用水实行包费制;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3.取用水资源未及时(向节水部门)报送资料或报送虚假资料;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五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14.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循环使用率低于95%;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农业用水不计量造成浪费用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农业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因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每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七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每件处100元罚款。
  21.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除补交相应费用外,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交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3. (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造成水资源浪费;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建筑施工过程中挖断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违章压占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
  违反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标的,核减其用水指标;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供水。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水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对违反节水法规规定行为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鉴定的,要及时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取得鉴定材料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节约用水机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减用水指标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用水指标前,将查处的违反节约用水单位名单和相应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对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通报办理情况。
  (二)根据《北京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对经调查举报属实并且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和天安门分局要加强对《实施办法》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培训按照市、区(县)分级培训的原则实施。各区(县)大队、分局的全员培训工作应当于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将培训考试成绩录入2005年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记录。培训情况纳入今年2季度考核。
  (四)本意见下发后,市市政管委与市编办合发的《关于明确市、区县城管监察组织具体行政执法权划分的通知》(京政管字〔2003〕342号)确定的除中水管理、水平衡测试的相应行政处罚外,其他节水方面的案由及处罚依据废止执行;原市、区(县)两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市用水户检查管理权限不变。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城市  管理  节水执法△  意见
  抄送: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05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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