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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房]字[1998]第036号
【发布日期】1998-01-27
【生效日期】1998-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1998年1月27日京价(房)字〔1998〕第036号
京财综〔1998〕93号)建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函的”建京银预字(1997)第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在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时,继续收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标准如下:
1.委托鉴定造价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1%计收。
2.委托鉴定造价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其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部分按1%计收,超过部分按0.5%计收。
3.收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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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19de3551180ed152d2ea0fdc29479790073ed5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