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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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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服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公字[1997]20号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1997-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服务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京卫公字〔1997〕20号

京财社〔1997〕171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及各医疗单位: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就医中的实际困难,为离休、退休干部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继续贯彻执行(84)京卫医字第182号《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就近医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就近医疗问题。离休、退休干部居住地离合同院较远,看病确有困难,可按分级分工医疗原则办理就近医疗证,在就近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二、离休、退休干部可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三、离休、退休老同志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用药的门诊开药量,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品,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

 四、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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