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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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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 委“关于印发《 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

  【发布日期】1998-03-30

  【生效日期】199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无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

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

京财综〔1998〕341号1998年3月30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设台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将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手续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规定所缴纳各项费用均统一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收取。

 二、每年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时间为二季度,自7月1日起按日增收滞纳金。

 三、委托收取频率占用费的具体办法和设备检测费收费标准,将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下文制定。新文件下发前,设备检测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7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和办法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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