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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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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合[1997]331号

  【发布日期】1997-04-03

  【生效日期】1997-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京财合〔1997〕331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7)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市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检查具体分工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的检查工作由向其颁发财政登记证的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的土地使用费、消费基金补贴缴纳情况的检查由市财政局外资分局负责。

 二、检查工作参照有关文件的问题

  京财合(1996)72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通知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报告”、“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继续使用。

  财政部财工字(1996)75号《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汇总表(一)(二)(三)”,继续使用。

 三、报送检查情况的时间和要求

  1.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75号中规定的检查程序进行,并于六月一日前将检查组组长、检查人员名单和被检查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外资处。

  2.检查小组在实施检查前,应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企业。

  3.各区县财政属于八月十五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以下资料报市财政局外资处:

  (1)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情况汇总表(一)(二)(三),及书面总结和典型案例。

  (2)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报告,按被查企业分别报送。

 四、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查出问题的处理仍按京财合(1996)727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查出企业违纪款项缴库和分成办法仍按京财合(1996)1143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查出的违纪款项缴库和分成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六、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决算检查查出违纪款项应上缴但未入库问题,应要求企业在6月底前上缴入库。对于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应要求其作出上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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