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 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 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23

  【生效日期】1999-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

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委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做好在京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研究开发机构由市科委负责认定,经认定合格后,由市各部委颁发《驻京研发机构证书》,凭证书可享受《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政策。

 第三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范围:凡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的组织,企业或个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机构,包括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以及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独立企业法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四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驻京研发机构应当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上述领域的技术开发和试验发展,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驻京研发机构应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地区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2、驻京研发机构的总人数应在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驻京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应不低于50%。驻京研发机构为独立企业法人的,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重应在2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究开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0%以上。

 第五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认定驻京研发机构,可向所在区县科委申请并填报《驻京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影印件,营业执照副本;

  2、研发机构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4、本科以上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影印件。

  经区县科委初审后,报市科委认定。市科委在接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颁发《驻京研发机构证书》,驻京研发机构凭市科委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六条 市科委对驻京研发机构每年复核一次。凡不合格的予以吊销证书,并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京研发机构,可免除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试验区内的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试验区外的享受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京研发机构,凡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可免除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同时颁发《外商投资的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中的各项政策。

 第八条 驻京研发机构中内地公民办理因私护照、特区边境证、港澳同胞办理暂住证及多次出入境签证及外国籍人员的居住证等由所在驻京研发机构出具证明,到主管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 驻京研发机构进口自用设备、物品等向所在地区县政府申报,由市计委、市经委按其项目性质分别确定后,到北京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第十条 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企业及个人设立的驻京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凭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证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所得税手续。

 第十一条 驻京研发机构用于科研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北京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所列项目,凭市科委颁发的《驻京研发机构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

 第十二条 驻京研发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自用的研究开发用房,须按规定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手续。

 第十三条 驻京研发机构中的中方科技人员评定职称,可向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经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后,颁发职称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1b0ceb5c9c97ee98242765e55d9545055d28a7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