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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授权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所属
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行政执法权的批复
(1994年4月15日京政发[1994]24号)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1994年1月6日京技监政字[1994]3号请示收悉。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执法力度,保证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大队)合法履行职责,现授权如下:
一、执法检查大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可以执法检查大队的名义,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对违法生产、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以及伪劣产品决定封存。
二、执法检查大队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由市技术监督局复议。
三、市技术监督局应对执法检查大队与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关于执法中的管辖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市技术监督局应对执法检查大队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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