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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1997-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通州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7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召开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通县改为通州区后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为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通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通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23人。
六、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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