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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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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8]367号

  【发布日期】1998-04-20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农〔1998〕367号1998年4月20日)  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是我市农业发展的潜力所在,出路所在,希望所在。为规范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兴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科技兴农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确定原则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农口各局在选择审定科技兴农项目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具有先进、普遍、广泛的科学应用技术。着重优先推广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用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工艺。

  2.必须具有经济效益,能够富裕农民。项目推广实施后,不仅增产,还必须增加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

  3.必须有利于北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新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因地制宜,自主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化农业建设。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支出范围

  科技兴农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及科技服务体系的财政支农资金。科技兴农经费安排要坚持项目单位投入为主,财政部门补助为辅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筹措资金方式。

  1.支持农、林、水、气等行业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每年重点引进示范和推广若干个能够提高京郊农业科技水平的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2.支持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高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

  3.支持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专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及以科技大户、民营科技服务组织为代表,以科技优势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

  4.用于为配合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而举办的专业科技培训。

 三、资金的使用形式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兴农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1.对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示范项目采取市与区县、项目单位资金配套的方式投入。

  2.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项目采取资金配套或按项目全部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的形式。

  3.对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采取贷款贴息的形式,市与区县、项目单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贴息。

  4.对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采取配套的投入方式,市财政配套资金不超过课题费的30%。

  5.对各种培训以区县、主管部门投入为主,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市财政支持科技兴农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其项目申报、审批的要求是:

  1.项目申报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及发展规划,有重点地选择项目。

  2.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直接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各单位提出申请时,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现状及建设目标和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所需资金及来源;申报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申报项目实施的保证措施。

  3.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和审核,于次年4月底下达预算。

  4.项目一经确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见附件)。市财政局要在预算下达30天内与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各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区县财政部门也要与项目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农口各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并随时对项目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市有关部门将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评出5至10个项目给予奖励。对完成好的区县、市农口局在第二年安排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对挪用、截留资金的单位,第二年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2.项目实施后,各区县财政、市级农口各局负责监督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综合总结。

  3.科技兴农项目单位和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的区县,每半年要向市财政局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配套情况、试点进展情况、科技示范推广效益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项目执行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市、区(县)财政、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科技兴农项目资金台帐,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及效益情况实行跨年度的连续性管理。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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