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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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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科 先导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703

  【发布文号】[89]吉科政字第8号

  【发布日期】1989-03-06

  【生效日期】1989-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科委文件

((89)吉科政字第8号)            关于认定科研先导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各市、州、县(区)科委,白城地区行署科技处,独立科研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规定》,现就由科研单位发展成为的科技先导型企业的认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认定标准

  科研先导型企业是科研单位利用自己或协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直接投入生产、经营而发展成的实体。其认定标准是:

 1、具有比较完善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基础设施;

 2、具有能够进行批量生产的中试车间、实验厂或产品生产工厂;

 3、其产品必须是自己或协作开发研制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的新的科技成果,其产品在本省或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认定程序

 1、省属科研单位发展成为的科研先导型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委认定;中直、部属驻省科研单位可直接报省科委认定。

 2、市、地、州及县(市、区)属科研单位发展成为的科研先导型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州科委(科技处)认定。

 3、被认定为科研先导型企业的科研单位,由认定部门出具认定证书并将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分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4、申请认定为科研先导型企业的科研单位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要向认定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科研先导型企业资格的有关材料。

 三、年审考核

  科研先导型企业每年要由认定部门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对于不再符合科研先导型企业标准的,撤销认定证书,并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继续按普通科研单位对待。考核科研先导型企业的基本指标:

 1、科研工作:以前三年平均每年完成的科研项目、鉴定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数为基数,确保逐年有年增加;科技投入不断增长。

 2、产品生产:不断提高再生产能力,在二年内至少有一种新产品投入生产。

 3、企业管理:逐步推进各项改革,勇于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效,工作秩序正常,无重大责任事故。

 4、职工素质:每年有10%以上职工参加过专业技术培训,企业风气正,精神文明建设好。

 5、经济效益:产值利润逐年增加,劳动生产率逐年提高。

 四、组织管理

 1、被认定为科研先导型企业的科研单位,不改变原单位的隶属关系和性质,原来有关科研单位的政策、法规仍然适用。

 2、科研先导型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要充分体现注重科研开发、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营销的特点,具体设置与变更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

 五、其它

 1、本规定中的科研单位是指独立的科研机构。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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