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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3]50号
【发布日期】1993-09-17
【生效日期】1993-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199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就北京市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矛盾是住房,关键问题是能否如期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为此,市政府决定实施康居工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
实施康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张百发常务副市长主持,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房改办协助。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保证康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明确负责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重点抓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小康住宅的建设和筹集工作,把康居工程落到实处。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康居工程的监督、检查,防止不正之风。
1993年9月17日
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小康住宅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
康居工程是指建立小康住宅供给和分配体制及制定、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康居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和筹集小康住宅;
二、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三、分配和出售小康住宅;
四、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
第三条 康居工程的阶段目标:
一、1996年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小康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含3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部分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5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2000年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小康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部分解决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在上述两个阶段,优先解决两对夫妇同室、老少三代同室、父母与18岁以上子女同室的严重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第四条 建设小康住宅的资金要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购买。
第五条 实施康居工程实行条块分工,层层负责。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登记、审查和小康住宅的建设及购买、分配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无就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登记、审查和上报。所需小康住宅,由所在区、县负责提供。
各区、县政府和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负责领导、检查、协调本系统实施康居工程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各单位合建、联建、购买小康住宅。对确有困难的所属单位,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保证本系统按市政府的要求完成解困任务。
小康住宅的供给渠道
第六条 单位自建、联建、合建的住宅以及部门、各单位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住宅,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解困计划,专项划出小康住宅。
第七条 市及区、县所属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划出年竣工10%面积的房屋,由市及区、县政府按成本价格购买,作为小康住宅。
城近郊8区所属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小康住宅,首先满足本区的解困需要,其余的由市政府统一调剂。
第八条 市政府和远郊区、县政府提供的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可采取指定或招标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所建房屋(除本开发区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非营利配套用房)的70%,由市政府和远郊区、县政府按成本价格购买,作为小康住宅。
第九条 居住在危旧房改造区或市政、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承担危改任务或市政、建筑工程拆迁任务的单位予以解决。
建设小康住宅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及区、县所属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小康住宅,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等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政府和远郊区、县政府提供的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康住宅及其它各类房屋,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等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征用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除市及区、县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凡承担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本方案第八条向市及区、县政府提供小康住宅后,其余30%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平衡开发建设资金,充实开发周转资金。
第十四条 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的各项税费,均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小康住宅的投资,计入小康住宅的造价。
第十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各部门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筹集的住房资金,在保证存储单位和存储个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作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小康住宅的启动、周转资金。
小康住宅的出售
第十六条 小康住宅按成本价格向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住宅建设成本,结合地段、环境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购买的小康住宅,可以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准成本向住房困难户出售。
购房户须一次付清房款。购房户可自行筹款;也可以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按规定还本付息;还可以由职工所在单位代职工向单位所属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或职工购房的垫付资金,垫付资金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职工还款额,扣除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个人还款部分每月不得少于购房人家庭月工资总额的15%。委托贷款额或垫付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房价款的90%,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低收入职工的购房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第十八条 住房困难户购买的小康住宅的维修管理,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以准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售房,准成本价与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资助。单位资助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于家庭收入较低、无力购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区、县、局总公司审批,原则上租住腾退出来的二轮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收入较低且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含3平方米)和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由市建委、市房改办、市房管局会同市劳动、人事、统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面积,承租住房的,以租赁契约注明的承租数量为准;自住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证标明的数量为准。
单元式楼房的门厅(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其面积的1/2计入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不计入居住面积。
无自建厨房及其它自建房的,在计算人均居住面积前,从居住面积中减去2.5平方米。
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居住面积。
几户共有产权的,应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分户登记,按户审定。
居民对租赁契约或产权证标明的居住面积数量有异议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三条 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其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其它地方无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服役的军人、户口在本市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市工作单位单身宿舍居住的职工,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第二十四条 住房困难户的申报登记:
一、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是市属委、办、局、总公司系统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本系统主管部门。
二、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是区、县属单位职工或无单位居民的,分别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本区、县主管部门。
三、系统或区、县主管部门将上报的住房困难户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公布后15日内,群众未提出异议的,由系统或区、县主管部门审定,编报市政府,并分级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结合实际,编制年度解困计划,分期分批开展解困工作,并将解困计划与解困结果报市政府。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康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张百发常务副市长主持。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房改办协助。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几项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计委负责编制建设小康住宅加快解困的综合计划,包括5年计划、3年计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搞好人、财、地、房的平衡。
二、市建委负责编制小康住宅的供给和建设计划,将建造数量和竣工日期具体落实到开发建设单位。
三、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小康住宅建设资金国家、单位、个人三者负担的比例和有关政策。
四、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供给计划。
五、市土地局负责协调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
六、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申报和统计汇总工作;指导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拆迁安置工作。
七、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康住宅的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实施康居工程的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重报等手段,骗购政府扶持建造的小康住宅,禁止挪用小康住宅。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为了解决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高收入职工、居民的住房困难,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可按市价向社会直接出售住宅,并按规定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买卖手续。
第三十条 远郊区、县可依据本规定,综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市、区县政府为小康住宅支付的税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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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收费名称 │批准单位│ 文件编号 │收费标准 ┃
┠──┼────────┼────┼─────────┼───────┨
┃1 │四源建设费 │市政府 │京政办发[1993]34 │一类至十类地区┃
┃ │ │国家计委│ │每建筑平方米均┃
┠──┼────────┼────┤ │为800元-460元 ┃
┃2 │综合开发市政公用│市政府 │ │ ┃
┃ │设施建设费 │ │ │ ┃
┠──┼────────┼────┼─────────┼───────┨
┃3 │公园建设费 │市政府 │京政办发[1986]14 │每平方米绿地40┃
┃ │ │ │ │元 ┃
┠──┼────────┼────┼─────────┼───────┨
┃4 │城市建设工程许可│市政府 │京政发[1988]21 │建设工程设计概┃
┃ │证执照费 │ │ │算的1-3‰ ┃
┠──┼────────┼────┼─────────┼───────┨
┃5 │建材发展补充基金│市政府 │京政发[1989]61 │建安工程造价的┃
┃ │ │ │ │2% ┃
┠──┼────────┼────┼─────────┼───────┨
┃6 │建设住宅购买用电│市政府 │京政发[1991]2 │每建筑平方米40┃
┃ │权费 │ │ │元 ┃
┠──┼────────┼────┼─────────┼───────┨
┃7 │新菜田开发基金 │市政府 │京政发[1986]137 │近郊4区每亩3万┃
┃ │ │ │ │元,其它区、县 ┃
┃ │ │ │ │1万元 ┃
┠──┼────────┼────┼─────────┼───────┨
┃8 │城建综合开发管理│市建委 │(87)京津办字207 │当年完成投资额┃
┃ │费 │ │ │的1‰ ┃
┠──┼────────┼────┼─────────┼───────┨
┃ │ │ │ │近郊区9元/平方┃
┃9 │耕地占用税 │市政府 │京政发[1987]93 │米,远郊平原4县┃
┃ │ │ │ │和门头沟、房山┃
┃ │ │ │ │8元/平方米,其 ┃
┃ │ │ │ │它7元/平方米 ┃
┠──┼────────┼────┼─────────┼───────┨
┃10 │土地出让金 │市政府 │京政发[1993]34号 │一类至十类地区┃
┃ │ │ │ │依次递减,每建 ┃
┃ │ │ │ │筑平方米为2700┃
┃ │ │ │ │元--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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