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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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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2005-06-06

  【生效日期】2005-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五项规章: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1989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70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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