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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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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5]1674号

  【发布日期】1995-08-25

  【生效日期】1995-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25日京财建(1995)16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36号《关于开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的通知》,现将我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市、区县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以前年度出售的国有住房进行认真清查,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表(基层表)”,于9月10日前将基层表并附文字说明一式二份报送主管部门。没有出售国有住房情况的单位报送空白表。主管部门将各基层表汇总后于9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表(汇总表)”,并附文字说明一份。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起止期为1989年1月1日―1995年6月31日,凡在此期间出售的国有住房均在清查之列。

 四、国有住房清查的具体内容:

  (一)已出售国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应收售房款(按批准的售房价格扣除各项优惠计算填写);

  (三)已收售房款,按单位实际已收到的售房款填写;

  (四)应上交财政比例,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按京财建(1995)13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

  (五)应上交财政金额。

 五、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中,各单位还应向负责清查的同级财政部门提供1993年12月31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职工及配偶名册。

 六、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同税务、审计、大检查等有关部门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一律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没收售房收入并处以罚款。

                         199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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