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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91996]553号
【发布日期】1996-05-17
【生效日期】1996-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等验证收费的复函
(京财综.91996)553号1996年5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证》等验证收费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6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申请印制商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向认定的印制商标企业发放《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两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注册证》进行一次验证,向持证者收取验证费。
三、工本费及验证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应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工本费及验证费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标准及规定将另文下达。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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