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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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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02

  【生效日期】1995-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1995年1月2日)  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两个税务机构印制发票分别套印“发票监制章”,并确定了统一的式样。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我局决定: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二、使用新版发票的范围,指本市内由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三、从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交替使用时期,在此期间,本市范围内属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同时使用新版发票或旧版发票,但是,一个用票单位不能同时使用两种版的发票,只能在旧版发票用完后,才能启用经当地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或购领的新版发票。申请印制新版发票的用票单位,须在1995年3月31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印制新版发票的审批手续,以便陆续安排印制。

 四、从1995年7月1日开始,本市范围内属于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全面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局限期将旧版发票清理销毁。

 五、我局印制的新版发票与旧版发票的区别有三点:第一,在发票监制章下环“税务局监制”处加刻了“地方”两字样,成为“地方税务局监制”;第二,字轨加“京地税”字样;第三,左侧旧版发票原印“北京市税务局监制”处,现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六、本市由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要结合这次发票换章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现有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等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七、这次普通发票换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单靠我们地方税务局难以全面搞好,还需要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广大用票单位的理解和协助,齐心协力,共同搞好这次普通发票换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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